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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大略省矿山复垦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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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大略省矿山复垦治理工作正式启动于90年代初。经过10多年的不懈努力,目前全省矿山复垦率已达到40%。安省矿山复垦治理的主要经验,一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1991年安省对矿业法进行了较大修改,新增了与矿山恢复治理有关的第七章——“矿山土地恢复”,其目的在于确保矿地经过恢复治理后返回永久安全和无污染状态。二是明确政府和企业在矿地复垦中的职责和权限。将矿区复垦分为法律颁布前和法律颁布后两种情况。对于法律颁布前关闭的矿山,如果废弃矿山有业主,则业主必须负责对这些废弃矿山进行“逐步恢复”治理;对于无业主的废弃矿山,则由政府负责治理。目前安省对全省已知的6 000多座废弃矿山18 500多个遗址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建立了“废弃矿山地理信息系统”,已投资3 000多万加元,完成了近60个治理项目。对于法律颁布后出现的矿区生态环境破坏,一律按照“谁破坏、谁复垦”原则治理。三是建立矿山复垦标准规范。2000年对矿业法第七章进一步修改,重点内容之一就是增加了矿山恢复规范〔Mine Rehabilitatian Code),使矿山恢复治理有标准可鉴。四是实行矿山复垦保证金制度。按照规定,所有生产和新建矿山必须在高级勘探阶段就提交矿山闭坑计划和复垦保证金。如果企业按规定履行了矿山复垦义务并达到政府规定的复垦标准,政府将退还该保证金,否则政府将动用这笔资金进行矿地复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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