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省和许多国家的矿业法相比,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较为宏观,过于原则。另外,矿产资源法自1996年修订以来已有10个年头,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需要,因此迫切需要加快我国矿产资源法修改,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矿业生产力,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政府鼓励商业性地质勘探,应从矿产勘查的规律和风险特征出发,千方百计降低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门槛,降低勘查投资风险,用政策杠杆推动商作性矿产勘查,比如简化探矿权审批程序、引入个体探矿者等。但降低准入门槛并不等于放松了管理,而是要更加强化对勘查活动的过程监管,防止圈而不探、以采代探和边探边采等现象的发生。安省对矿山开采准入有严格的环保要求,并实施矿山复垦保证金制度。我国的矿地复垦工作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法规笼统分散、权利与义务界定模糊等问题。对此,应在矿产资源法修订中予以充分考虑。应严格矿山开采准入,增加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地复垦的相关内容并辅之以详尽、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要明确界定各级政府与矿山企业的责任与义务,建立复垦保证金制度。以及复垦后土地的验收、监测和再使用制度等。对于新开矿,可借鉴加拿大的经验,将闭坑计划、缴纳复垦保证金与获得采矿权挂钩,并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结合起来。对于无业主的废弃矿山,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带动和鼓励企业参与矿山土地复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展复垦和治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矿业权市场的兴起和矿业领域对外开放扩大,国内外对矿业权信息和地质资料信息的需求愈加迫切。在此,安省的经验值得借鉴。首先要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即国家出资的公益性地质工作成果和地质资料信息均应无偿公开提供给社会利用;其次,要逐步建立起地质资料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应根据地质调查项目的设置和进展情况制订年度发布讨划,保证国家出资的地质调查成果和资料信息能够及时为社会服务;另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探矿权与采矿权登记信息并提供矿业权信息查询服务,以提高办公效率,方便社会用户。要通过网络、光盘和纸质等多种形式扩大服务范围,满足各类用户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