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1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加拿大的环境保护实行联邦、省和市三级管理。通常,国际环境事务由联邦政府决策,省际间的环境事务由联邦政府协调。联邦环境部承担环境管理事务的主要职责,包括保护和提高加拿大自然环境质量,保护可再生资源和全国范围内的可利用水资源,实施加拿大和美国制定的边境水源法,及时准确地进行气象预测和预报,协调联邦政府的环境项目和有关政策。环境部总部位于加拿大魁北克省嘎迪诺(Gatineau),并在全国各地有100多个社区办公室。加拿大环境部网址:www.ec.gc.ca
3.7.2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由环境部负责的法律法规包括《加拿大水法》、《加拿大野生生物法》、《加拿大环境保护法》、《迁移鸟类公约法》、《全国野生动物周法》、《濒危物种法》、《气候变化信息法》、《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法》等。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9); 《环境质量法》(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简称EQA); 《加拿大环境评估法》 (Canadia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ct); 《水法》(Water Legislation); 《森林保护法》(Plant Protection Act ( 1990, c. 22 )); 《加拿大野生动物法》(Canada Wildlife Act(R.S.,1985,c.W-9)); 《加拿大海洋保护法》(Canada National Marine Conservation Areas Act (2002,c.18)); 《加拿大国家公园法》(Canada National Parks Act); 《加拿大渔业法》(Fisheries Act); 《候鸟迁移法》 (Migrant Birds Act); 《加拿大环境法以及规则和指南》(Canadian Environmental Acts, Regulations and Guidelines)(废金属再利用); 《原子能安全与控制法》(Nuclear Safety and Control Act); 《危险物品运输法》(Transportation of Dangerous Goods Act (TDGA))。
3.7.3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法律框架】环境法属于加拿大联邦、省和地方三级政府共同管辖的范围。联邦政府近年来在环保方面的作用趋于活跃,但在很多情况下,各省都有自己独特的环境保护制度。 【污染产业】土地和地下水的污染主要由各省管理。虽然加拿大最高法院最近确定实施“谁污染谁赔付”的法律原则,但房地产购买者也可能要对购买活动之前产生的污染,以及由此产生转移到别处的污染负有责任。住房承租人应确定其所签租约是否包含这方面的责任条款。对污染源拥有产权抵押债权的人同样可能被视为拥有污染源“监护权”,因此必须在省环境部的监督之下,遵循《环境质量法》规定的程序承担清理和复原责任。环境保护机制包括针对全面禁止抛泄污染物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对可能影响环境保护的活动实行许可或证书制度。对环境的监管还包括对噪音污染和雨水与污水排泄系统的监管。
【环境评估】一般而言,项目在立项或者动工之前需要作环境影响评估。加拿大联邦的《加拿大环境评估法》(Canadian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ct)要求凡是涉及联邦资助或批准使用土地,或者需要联邦政府许可和核准的项目都要做环境评估。有些项目需要通过省一级的环境评估,并要举行公开听证会。
【气候变化】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分配给加拿大的温室气体减排数量为2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尽管现政府已经确认加拿大将履行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国的义务,但因产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展,2012年加拿大难以达到其预定的减排目标。2005年4月加拿大政府公布其更新的《气候变化规划》(Climate Change Plan),将2008年-2012年的减排目标定为2.7亿吨,其中大型最终排放体(Large Final Emitters)的减排量为4500万吨。政府已经提出要制定《清洁空气法案》,该法案旨在面对诸多环保问题时优先治理住宅气体排放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