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 劳工法的核心内容 加拿大的《劳工法》是由各省在不同政党领导之下制订的,虽有所差异,但基本原则大致相同。了解《劳工法》对雇主很重要,雇员被解雇时,可向法律界人士查询自己的权益。若雇主未遵守《劳工法》,会被追讨赔偿。在此情况下,违约雇主很难逃脱处罚。即使曾经与雇员订下合约,但如果合约违法,仍然是无效的。《劳工法》通过制订薪金、工作时间和假期方面的基本标准来保障劳工的基本权益。 【薪金】法律规定按小时计算薪金,最低时薪为7 -10加元/小时,每半月支付一次。雇主有责任登记和保存员工的工作纪录,包括工作时间、薪金、每次扣除的收入税、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等。这些纪录在每次发薪时交给员工一份。即使员工停职,雇主仍须将其工作纪录保留七年,以备政府审计查验。 【工作时间】法律规定雇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超时工作须多付一半的时薪。每天工作时间若超过11小时或每周48小时,或需在公众假期上班,则要支付双倍的时薪。雇主若要求雇员上班,即使工作不足4小时,也须按每日最少4小时给付薪金。如果连续工作5小时,员工至少要有半小时不带薪的休息时间。 【假期】法律规定每年有9天公众假期。员工在假日期间无需上班而薪金照付。员工在工作满一年之后每年可获得两周带薪假期;工作满五年的员工可获得三周带薪假期。此外,女性员工怀孕者,可获得18周停薪留职的分娩假期,雇主不可因此而解雇怀孕的女性员工。 除此之外,劳工法还规定,雇主无故解雇员工时,须支付合理的遣散费。工龄为3个月至未满1年者应付1周工资,工龄为1年至未满3年者,应付2周工资,工龄满3年者应付3周工资。以此类推,每年工龄加1周,遣散费最高相当于8周工资。
3.5.2 对外籍劳务的规定 【临时外籍劳工计划】加拿大联邦政府“临时外籍劳工计划”是由联邦政府主导的,也是加拿大在引进外籍劳工方面最主要的政策措施。各省配合联邦政府共同实施“外籍临时劳工计划”,而没有各自单独引进外籍劳务的计划。 “临时外籍劳工计划”的内容与主要规定:“临时外籍劳工计划”规定,雇主可以从任何国家合法雇佣符合条件的外籍劳工。“临时外籍劳工计划”的工作许可分为工作许可签证和假期工作签证。工作许可签证的申请程序分为三个主要步骤。 (1)雇主在决定聘用临时外籍劳工后,首先向联邦人力资源与社会发展部提交“劳动力市场评估”材料(LMO),内容包括:工作岗位有关情况、是否已在全国性人力银行的网站或主流劳动服务招聘媒体上刊登过不少于7天的岗位招聘广告及结果、工会对该岗位聘用外籍劳工的意见、雇用外籍劳工对加拿大经济带来的利益、雇主对替代外籍劳工人员的培训计划、拟聘用外籍劳工的其他相关资料。 (2)联邦人力资源与社会发展部对LMO进行评估,内容包括:所聘用外籍劳工的行业及岗位劳动力缺乏状况,外籍劳工对于增加就业机会的影响,以及雇主是否有完善的培训当地人员的计划;外籍劳工与本地同等员工的工作和薪酬待遇是否一致;外籍劳工资质能否满足联邦或省对该岗位的技能、执照等条件的要求;工会的相关意见等。 (3)如果“劳动力市场评估”得到联邦人力资源与社会发展部审核通过,则向雇主发出通过许可通知书。雇主通知外籍劳工申请者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加拿大使(领)馆办理工作许可签证。申请者所携带的资料包括:“劳动力市场评估”通知、雇主聘用函、护照、个人简历、培训证书、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等以及150加元的申请费用。通过后向申请者签发有效期为一年的工作许可签证。期满后可延长,最长可以延至两年。申请人还可在工作签证期满后提出移民申请。 假期工作签证是指到加拿大边旅游、边工作的签证,只颁发给来自奥地利、澳大利亚、比利时、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荷兰、新西兰、瑞典、斯威士兰、南非、英国、乌克兰、美国等国家18至30岁的旅游者。 【临时外籍劳工计划】联邦政府与各省/地区建立有联席制度,在一些外籍劳工较多的省份如阿尔伯塔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还设立了“临时外籍劳工办事处”,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90%的外籍劳工工作岗位由各省/地区负责管理,并确保就业与劳动标准符合省政府规定,联邦政府掌管其余10%的岗位。2008年7月,联邦政府率先与阿尔伯塔省政府签订了有关临时外籍劳工人员的谅解备忘录,就有关外籍劳工信息资源共享、劳工保护以及工作条件等达成一致意见。联邦和各省政府均强调,无论通过何种形式引进的外籍劳工,其工作薪酬、待遇和条件不得低于本地劳工,如政府发现雇主剥削劳工现象,将取消雇主聘请外籍劳工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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