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整个法律体系是受立法机构所支配的,立法机构根据加拿大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与自由的宪章来颁发联邦法律。联邦议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不同级别的法律分别叫做法规和条例。法规和条例是相互依赖、相互联系发展的,虽然法规和条例是分别被指定的,但它们有着很多联系:议会制定了法规,然后根据法规来批准一些条例;条例必须严格遵守批准这个条例的法规的限制;大多数的立法法案都依靠条例来实施,所以法规和条例应该同时发展,保证较好的匹配。
加拿大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宪法,主要由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通过的宪法法案所构成,包括政治习惯和司法实践惯例,但其主要文件是1867年通过的《英属北美法案》。该法案在115年的时间里做了23次修改,最后一次修正案是1982年在加拿大议会通过的《1982年宪法法案》。
1982年宪法法案结束了英国议会对加拿大的统治权,宣告结束英国在加拿大的统治。在1982年宪法法案的指导下,《英属北美法案》和各种修正案(1871、1886、1907、1930、1940、1960、1964、1965、1974、1975)成为1867-1975宪法法案。1982年宪法法案在加拿大宪法里作了四个大的修改:
1. 确立了四个修改宪法的立法方案;
2. 巩固了自己作为成文宪法组成部分的地位,并把这些组成部分置于国会和各省政府权力至上,成为3. 至高无上的法律;
4. 规定了关于权利和自由的章节,议会和任何省立法机构都不得单独改变;
5. 给各省管理国家资源的广泛权力。